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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到中国的行贿、受贿为什么这么普遍,而美国相关人员此类犯罪就少之又少。我认为有中国节制此类犯罪的制度不健全的原因。
美国的调查人员可以便衣身份,去“行贿”、“索贿”,而这样的过程都可以做为法庭的证据去起诉犯罪人。为什么我们的司法体制不可以采用此类方法去“预防”犯罪。有这样的制度,犯罪人就要提心吊胆,不敢明目张胆,这对社会风气的改进是绝对有帮助的。这样做可能会有利有弊,但利大于弊。人有善和恶本能、冲动, 我们要用制度去抑恶扬善。犯罪分子是狡猾的,我们应该采用更有效的方法预防这类犯罪。
证人保护制度也好像是我们欠缺的一个制度。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制度,才会有更多的人站出来,去揭露重要的犯罪线索,预防重大的犯罪发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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